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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学校办学的需要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物资采购和建设装饰修缮等工程的效益和效率,根据最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三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于《三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必须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范畴以外的,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及各单位自行采购。

第三条  采购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信息应及时披露。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物资采购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各单位“自行采购”。

第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三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均应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三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部分,由学校组织实施的。

第七条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并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在采购前均需认真填写《三明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申批表》,贵重仪器设备采购须附《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集中采购的申购单报送后勤管理处作为执行购置计划的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外的物资如需申请自行采购,必须填写申购单并附自行采购说明,经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各院系、部门申请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目录中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和家具用具等物质,需填写季度计划需求表并报校后勤管理处备案,后勤管理处依照计划需求表和审批资料在每季度期限内集中采购。

第十条 在执行采购过程中,购置计划若有重大修改,需重新办理报批与申购手续。

第十一条 凡属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督类或有特殊管制要求的物资购置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实施

 

第十二条  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由学校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对各项目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网上竞价、跟单采购、直接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等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学校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须选择市政府采购办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的确定按采购金额划分: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审批;采购金额20-50万元的,由后勤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部门审批。

(一)以下情况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货物及服务类批量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建设工程施工及安装预算在200万元及以上,装修、修缮和拆除工程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公开招标过程应包括计划报送、编制标书、发布公告、接受投标、组织评审、结果公示等一系列法定程序。

(二)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限额以下或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提出建议申请,后勤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1.邀请招标: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2)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竞争性谈判: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部门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4.询价采购: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符合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各类物资采购、服务或项目建设可以采用校内组织市场询价方式采购,每个项目至少要询价3家。同时须由有关职能部门集体询价,并认真填写《询价汇总表》并附有报价单位报价单,作为报销的凭据。估算金额2万元以内的项目由经办(主管)部门至少两人参与询价,每次询价至少要有三家以上。估算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项目由经办(主管)部门和后勤、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参与询价,每次询价至少要有三家以上。

5.网上竞价:通过网上竞价平台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网上竞标、公布采购结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只能由市政府采购网执行网上竞价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竞价;金额较小、规格型号较为常见的采购项目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竞价。

6.跟单采购: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采用低价跟单采购方式。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180个日历日(指从报分管领导审批之日起的前180日)内相同产品(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相同技术参数)的采购中标价规定的下调不小于5%幅度作为跟单采购最高参照价,可按不高于此参照价的价格向能提供相同产品的任何供应商询价后采购。

7.直接采购:对于需求紧迫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1万元及以下的采购项目,院系及处室可根据实际需求直接选定供货单位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学校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过程中,纪检监察、财务、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对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申购部门、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广泛收集拟采购对象的质量、价格等方面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对象的信息变化。

第十七条  校内采购招标项目,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和评估,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确认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通过申购项目经办人、职能部门和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一并审核签章。审核中有疑问时,由申购部门和后勤管理处相关经办人员、主要负责人负责沟通与协调。审核无误的招标文件报相关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

1.采购金额1万元及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5万元及以上建设、装饰、修缮等工程项目一般应与供应商(服务方或施工方)签订合同。

2.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签订,采购合同经采购项目申请人签字确认、学校或部门领导签字并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采购合同公章生效,定稿后送校监察室备案。各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由各单位自行签订采购合同。

3.采购合同按规定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或者逾期签订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4.合同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对不严格履行合同引起的相应损失和责任,由违约方自行承担。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单位采购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于不按财务规定违规支出或经费到期冻结等原因致使不能及时支付货款造成合同违约的,申报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验收、入库和付款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由学校有关部门会同供应方(服务方或施工方)代表组织验收,有聘请设计和监理的项目,设计方和监理方也应参与项目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参与验收各方代表应在项目验收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建立物资验收登记制度,成立物资验收小组。零星分散采购的物资验收工作。(一)物质设备的验收,由后勤处、计财处、监察室、使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申购单位需二人以上签字确认并注明验收意见。验收为不合格的物质设备,由申购部门依据合同条款、招投标文件及承诺书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或者退货。(二)物质设备经校相关部门一并验收合格后,申购单位经办人应办理物资设备国有资产入库手续;(三)学校院系及各部门申报相关实训室、机房改造项目涉及相当数量电脑、空调等物品的报废属政府采购通用类品目,必须同时办理国有资产设备报废审批表;(四)属于专项经费应由申报单位负责人在用款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经费出处;(五)申购单位应指定专人建立物资设备采购台账制度。

第二十二条 物资验收标准,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产品技术资料、行业规定等为准。

第二十三条 物资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物质外观、数量、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指标、附()件、产品技术资料等应作为重点验收项目。验收中要做好有关记录,填写验收报告书,明确验收结论,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验收报告书由后勤管理处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验收发现问题,短期可以解决的要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问题严重,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退回物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货商负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向供货商提出索赔。

第二十五条 所购物资,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有合同约定的,货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以保证质保期的顺利执行;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无论院级或者校级验收,采购单位负责人及学校工作小组对货物质量把关负有首要责任。验收的主要依据为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和投标文件等。

第二十七条  入库管理。固定资产入库达到学校要求条件的采购项目必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付款管理。采购单位必须在保证资金安全、货真价实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好货款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九条 档案整理保存。各单位应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包括物资设备申购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合同争议与解决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督促申购部门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与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 对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学校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与供应商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情况上报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和审批。必要时,学校法律顾问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当事人依法承担。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察处、财务处对采购活动和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举报。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政府采购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办法内容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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