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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0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质量,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 置

 

第一条 新设校外教学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专以上学校和社会培训学校,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场所和设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第二条 有意向与我院联合办学的校外办学单位需提供书面合作意向及可行性报告,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根据该单位的申请,按照办学的各项条件对其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确认后,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联合办学协议后,再向分管院领导请示批准。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三条 所有获得教学点设置资格的校外教学点隶属我院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建立校外教学点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一般须设立主任、副主任和管理人员若干名(含教学档案管理人员一名)。其入选名单由设教学点单位提名,并与我院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协商确定。其内部机构及编制可根据教学管理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酌情决定,但必须报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批准。

第五条 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每年按照办学条件、教学全过程管理等要求,对校外教学点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校外教学点必须于每学期期末开展综合检查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于本校放假前2周报至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

第六条 每学年末召开总结会,对当年工作进行总结。对连续两次教学检查优秀的校外教学点授予“年度优秀校外教学点”的称号。

第七条 对无特殊原因而未按时上交自评材料的校外教学点一律按自评不及格处理,对连续两次自评不及格的校外教学点,以及对连续两年招生数量不到计划人数一半的,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有权取消办学资格。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任何形式的课程进修生或附读生。校外教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收取学生学费及各类费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严格履行《联合办学协议》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向广大师生及管理人员及时传达上级及我院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严格按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活动。按规定由校外教学点拟定的教学计划,必须在申报招生计划的同时提交到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经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批准盖章后方可执行。

在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若因某种原因需调整教学进程或课程,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初审,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严密的、切实可行的教学检查制度。要求教学管理部门针对各课程及实践性环节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及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开学前教学准备检查、期中教学检查等。

第十二条  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建立稳定的教学评价制度。通常要求在教学态度、方法及质量等方面,通过听课、学生评教、同行互评及专家考评等方式进行教学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应协助做好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的聘任工作,并负责完成对任课教师的资格初审及上报工作。校外教学点负责安排、落实本教学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并监控各教学环节的实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辅导资料、按时收发学生作业并进行登记、公布学生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加强校外教学点的考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课程考核制度。校外教学点认真组织各类考试,在开考前两周报送考试安排表。抓好考风和考纪,减少学生考试违纪现象发生。发现考试违纪与作弊情况,须及时取证,并将处理意见在1周内上报。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应重视做好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与安排工作。重视并组织好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校外教学点应提前一个月将答辩安排报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由学院领导、教学点领导、学校及校外教学点教师共同组成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要建立严格的教学档案管理制度,须由专人负责教学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每学年开始,校外教学点要按年级、专业认真统计在籍学生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并编录成册,于每学年开学前2周上报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学习气氛,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收集反映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进行信息反馈。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参照《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校外教学点负责整理学生违纪材料,初审后报至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经学校研究处理,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负责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凡属本校校外教学点的学生个人须向学校申请办理的任何事项,均应先提交给校外教学点,由校外教学点提出初审意见,再由校外教学点的工作人员负责按管理规定到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办理,校外教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自行到学校办理有关事务。

 

第五章 任课教师选聘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可向学校推荐当地能胜任相关课程教学的人员作为任课教师,在开学前6周向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上报《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兼)职教师审批表》(同时附上教师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经审核批准,方可安排其担任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选聘主讲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接受教学任务后的2周内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提交课程教学进度表等。由校外教学点负责将以上资料汇总,于每学期前2周交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认真备课,编写教案,组织好课堂教学。因材施教,师生互动,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和动手能力。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在每次面授时布置适量、适度的作业。学生应认真完成、按时交作业;教师要及时批改,并作为平时成绩记录。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每次面授时应做好学生的考勤登记工作。在课程结束时将考勤表交给校外教学点,统一保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对每学期任课教师的情况进行信息统计,填写《校外教学点每学期任课教师信息统计表》,并于每学期第18周交到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

 

第六章  学生成绩考核及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有关命题规定出好两份试题(AB卷),所有课程试卷须同时配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第三十条 教师命题用纸要求统一规格,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提供统一规格的电子版试卷,校外教学点要保证印刷试题的质量,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将对各专业的部分主干课程进行随机抽考。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求认真批阅试卷成绩。在学生考试完三天内向校外教学点提交《函授课程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一份上报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一份留存办学单位,一份留存班主任)。各校外教学点必须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学生,以便相关学生做好下学期开学补考的准备。

第三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在新学期开学前2周内,将新学期各专业的教学安排表送交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每学期报送成绩的课程必须与教学安排一致。

第三十三条 各校外教学点每学期报送成绩后,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将根据成绩登记情况随机抽查1-2门课程的试卷。

 

第七章 招生、学籍管理与毕业生资格审查

 

第三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工作,协助做好每学期学生的注册工作,并按《联合办学协议》的要求及时上缴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助学校做好本教学点新生注册工作并到校本部集体注册。

第三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每学期及时向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申办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休(停)学、退学、转专业等。

第三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协助学校做好本教学点学生的毕业资格初审工作,负责组织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教学点的毕业生材料连同预毕业生名单加盖校外教学点公章后,报送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

第三十八条  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按照教育厅毕业办证的规定和要求对学生学业成绩、毕业年限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准。办理好毕业证及学生毕业档案后,由各校外教学点负责统一领取,发放给毕业生。

 

第八章 考场的设立

 

第三十九条 在校外教学点设立考场,必须具备以下考试条件:

(一)“单人单桌”排位,原则上一个标准考场安排25人考试。

(二)场地限制时,也要根据“单人单桌”的原则安排考场。

(三)长条桌要求至少有一个座位以上的间隔,并要求行列对齐。

第四十条 校外教学点要提前两周报送考试安排表和各科目考场学生名单,经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审核批准,方可开考。

第四十一条 每个考场要求安排2名监考员。原则规定如下:标准考场(25人)安排2名监考员;3060人的考场要求安排3名监考员;60人以上的考场要求安排4名监考员。巡考人员原则上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派出。

第四十二条 巡考人员负责检查考场,对不符合设立考场要求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改进。否则,该考场不得开考。

第四十三条 无法按上述规定设立考场的校外教学点,须提前向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报告,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统筹安排到就近的校外教学点考试,或安排回校考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

                                         0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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