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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浏览次数:
 
     
 

闽教综〔2017〕2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奖励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省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3个大类。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并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和优秀教师终身从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家评审。

  (五)推荐、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具体工作安排

  详见2017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附件1、2、3)。

  附件:

1.2017年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docx

2.2017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docx

3.2017年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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