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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轮评估”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7-06-07   浏览次数:
 
     
 

1. 《福建省高等教育评估办法(试行)》依据什么制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福建省高等教育评估办法(试行)》中“高等教育评估”指的是什么内容?
答: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委托省教育厅实施和省教育厅自主开展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含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领域以及与高等教育相关的其他各类评估。
专科层次及以上的中外合作办学(含闽台合作办学)评估,适用本办法。
 
3. 福建省高等教育评估可分为哪些类别?
答:(一)院校评估,即面向全校的整体性评估。包含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等。
(二)院系评估,即面向学校内二级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学科专业点的评估。包含学位授权点评估、学科评估、专业评估,以及其他新设立的相关评估项目。
(三)专项评估,即针对特定领域、机构、项目或需要设立的评估。包含学位论文抽检、专业认证、就业评估、办学绩效评价、中外合作办学(含闽台合作)评估、项目评审评定考核,以及其他新设立的相关评估项目。
 
4. 省教育厅负责规划、管理和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哪些内容?
答:(一)制定评估政策。
(二)安排评估专项经费。
(三)建设省级高等院校办学监测体系,发布监测报告。
(四)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委托实施的评估项目和任务。
(五)按省委省政府规定,研究设立省级评估项目。
(六)支持学校参加国际、国内专业认证。
(七)开展教育评估交流合作与理论研究。
(八)其他高等教育评估相关工作。
 
5. 省教育厅按照管办评分离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办理高等教育评估事务的具体流程
答:(一)省教育厅确定委托项目、任务和工作要求。
(二)评估机构制定评估计划,提出经费预算。
(三)省教育厅审定计划和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四)评估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评估机构依据实施方案办理评估业务,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报告和结论。
(六)省教育厅将评估报告和结论作为政策制定、规模核定、资源配置、项目评定、舆论引导和监督指导的重要参考依据。
 
6.  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办理高等教育评估事务的评估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设立、备案或认可的教育评估机构、统计调查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或是与高等教育相关的国际、国内专业认证组织。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内设相应对口部门,拥有能满足教育评估事务办理要求,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项目管理人员。
(三)拥有教育评估事务办理经历,形成科学完整的项目实施、过程监控、质量考核、档案保存、信息公开、科学研究、经费管理等评估管理制度体系,建有信息发布平台。
(四)拥有教育评估专家库,建立完备的评估专家遴选、培训与管理、考核制度。
 
7. 经省教育厅审定后公开发布的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实施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评估对象、受评时限、指标体系、操作规程、结论分类、整改回访以及评估专家条件、构成等相关事项。
8. 学校按要求和时限接受评估时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制定评建方案,开展自我评估,按要求配合评估机构开展数据采集、材料申报、问卷调查、自评报告、通讯评议、访谈座谈、实地考察、整改回访等工作。
9. 高等教育评估结束还有哪些后续工作
答:(一)院校评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报告初稿反馈受评学校。学校如对评估报告初稿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复核材料需明确复核项目、内容、理据和建议修正内容等。评估机构依据复核情况修正或维持评估报告初稿,于收到学校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
(二)院校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报告和结论。省教育厅将审定后的评估报告和结论通知受评学校。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申诉材料需明确申诉内容、理据和建议结论等。省教育厅组织“福建省高等教育评估委员会”受理学校申诉。
(三)院校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是受评学校整改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下一轮评估的重要内容。院校评估结束后,受评学校应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重点、措施和实施计划等。院校评估结束后1年内,评估机构依据受评学校整改工作情况,适时进行回访。
 
10. 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接受评估的学校将受到哪些处罚
答:省教育厅在招生计划、资金安排、项目立项等方面予以限制。
 
注:参考1.《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教育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综﹝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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