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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23411永利官网登录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9   浏览次数:
 
 
 

明医科院〔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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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严明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上级组织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正式在编教工、编外聘用人员、见习期人员、试用人员及实习人员。

一、考勤管理

1.考勤范围:行政教辅人员、中层干部以及处于见习期、试用期、实习期的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院上下班作息时间考勤;专任教师不坐班,但除教学考勤外,学院或部门安排的工作、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会议及集体活动均须考勤;特殊岗位因值班需要,经人事处和部门领导确认,实行特殊考勤管理。

2.管理责任: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日常考勤管理的监督审核。人事处负责日常抽查,并负责审核、计发薪酬、考勤存档等。

3.填报汇总:考勤管理实行日考勤、月汇总、月上报制度。各部门考勤负责人填报当月考勤表,部门负责人审签,次月3日前报人事处审核。

4.考勤要求:考勤教职工签到不得替代,一经发现,两者均按缺勤(旷工)处理。考勤部门须如实填报,严禁考勤造假。

二、请假管理

1.请假对象:教职工必须做到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岗位。凡因公、病、事、婚、丧、生育等原因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均须按本规定相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报人事处备案。

2.请假手续:

1)凡请假者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逐级审批;

2)请假须提供真实、合理的证明材料;

3)续假应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手续与请假相同;

4)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天事前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并在事后3天(节假日顺延)内携带有关证明补办有关手续;

5)假期提前结束,应到部门及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3.准假权限:

1)教职工请假,2天及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3-4天,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教学系列报教务处审批,行政系列报人事处审批;5-9天,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10天及以上,报院长审批;超过一个月,由校党委集体研究。

2)各院(系)、各部门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请假1天以内,须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内,须院长审批;2天以上,须党委书记审批。

3)校副职领导请假由院长或党委书记审批。

4)全校教职工大会请假,由院办公室审批,人事处备案。

4.假别说明:

1)公假(含学习假):经学院批准的企业实践及各类短期学习、进修、培训、考试、社会工作等,且请假批准后视为公假。经批准,在职不脱产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参加面授、考试可酌情给学习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每学期15天内按公假,超过部分按事假。企业访问工程师、国内外访问学者等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执行。

2)事假:教职工确因个人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不能提供医疗证明的部分非急诊、住院等“口头病假”按事假处理。请事假每次一般在3天(工作日),最多不超过8天。

3)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的诊断证明及病假意见书。病假1天(含1天)以下者,报部门备案;请病假1天以上者,需将请假单、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假意见书由考勤单位在提交《考勤汇总表》时一并交人事处备案。无医院证明者作事假处理。

4)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规定,可给予工伤假。

4)婚假: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给予婚假15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一方在外地的,可按路程另给路程假。

5)产假: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教职工生育后给产假158-180天(具体天数根据学院工作安排),其中产前假15天,女教职工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可请产假。请产假天数的计算按请假起止日期连续计算,不扣除其中包含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

6)照顾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男职工可享受15天的照顾假。

7)计划生育假:女教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做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女教职工结扎给假21天,人流加结扎给假30天,引产加结扎给假40天,产后结扎产假增加7天。男教职工结扎给假7天。

8)丧假:直系亲属(含公婆、岳父母)3天,旁系亲属2天,异地可按路程给予路程假。

9)探亲假和年休假:因有寒暑假,视同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5.假期计算:

1)病事假、学习假:教师一周工作日内多次请假,按离岗连续天数计算,坐班人员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请假天数。

2)婚假、产假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假别,假期计算不扣除其中包含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

三、考勤处理办法

1.事假:事假1天扣院内月岗位津贴总数的6%,事假>8天不发当月院内岗位津贴。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天的,从第9天起,其基本工资、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明人〔2010〕47号文)。按全年累计事假天数扣发年终考核奖、文明奖等各类奖金津贴。

2.病假:病假1天扣院内月岗位津贴总数的3%,当月累计病假>15天,不发当月院内岗位津贴(跨月病假按当月实际病假天数分别计算)。病假工资发放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和国家人事部国人工〔1981〕6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按全年累计病假天数扣发年终考核奖、文明奖等各类奖金津贴。

3.婚假、产假等法定假:婚假、陪产假、丧假,院内岗位津贴全额发放。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不发院内岗位津贴,并按请假天数扣发年终考核奖、文明奖等各类奖金津贴。产假天数60天以下的女教职工,不扣发各类奖励津贴(年终考核奖、二级院(系)绩效考核津贴、文明奖等)

4.旷工:未办理好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履行岗位职责者按旷工处理。旷工半天不发当月院内岗位津贴;旷工或累计旷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试同旷工1天)1-2天,不发当月院内岗位津贴并扣发半个月工资;一学期旷工累计3-14天,不发当月院内岗位津贴及工资外,取消年度考核等次定级;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聘用合同,并从当月起停发工资等福利待遇。

 

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请假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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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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